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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家环保组织联合建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19-08-23

【导读】上周五(2019年8月16日),我们与其他 7 家关注化学品管理议题的公益组织一起,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这个办法首次发布是2003年(原环保总局令第 17 号),2010年修订了一次(原环境保护部令第 7 号),这次是第二次修订。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简介

《办法》管的是哪些物质?

新化学物质指的是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但实施新用途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不适用: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放射性物质等的管理;以研究为目的,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小于 100 千克的新化学物质;天然存在的物质、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以及材料类、合金类、非分离中间体等。

适用:上述医药等物质拟改变用途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新化学物质按照本办法管理。

管理原则和重点

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的原则,重点管控环境和健康固有危害大(T)、具有持久性(P)、生物累积性(B),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

基本制度

>>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用于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跟踪管理制度
国家通过信息传递、活动报告、新危害信息报告、监督抽查等方式对新化学物质进行跟踪管理。

此次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简政放权
在保障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调整申请类型设置,减少登记数据要求,优化登记后报告要求,完善列入名录程序,同时注重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绿色化学创新研究。

>>二是问题导
着力解决《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突出管理重点,集中管控高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我们提交的建议

我们一共提交了30条建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正式发布文本中在办法中加入管理“流程图” (便于理解)

 评审委员会中应该包含有经济学家(评估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环境和健康风险的经济成本)

环境风险评估中要重点评估被申请登记的化学品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建立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初步筛选规范

慎重考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管职责应该划归省级还是市级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稿中划归市级)

建立《办法》系列配套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环境主管部门的培训

信息公开
a) 跟踪管理阶段增加信息公开这种方式
b)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 个工作日;
 c)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予以登记的化学物质的风险控制措施的信息
 d) 监督抽查的措施增加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这一项

申请企业和测试机构存在作假行为处一百万以上至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现有的罚款标准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这个违法成本太低)

自动转成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时间(5年)太短,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和累积环境风险五年时间内未必能呈现出来

以研究为目的,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小于 100 千克的新化学物质,应该先考虑毒性,再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登记

对可能导致危害或者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危害者风险。

联署机构


深圳市零废弃环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绿行者环境保护公益中心

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
福建乡水守护环境公益中心
武汉行澈环保公益发展中心
合肥市庐阳区深蓝环境保护行动中心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感谢海因里希·伯尔基金会(德国)北京代表处对深圳市零废弃环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无毒先锋)参与化学品相关培训会议的支持

本文观点与伯尔基金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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